广西昌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昌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326民初601号
原告桂林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福县苏桥镇老铁厂。
法定代表人:文华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桂林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永福县。
被告广西昌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福县永福镇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全昌庚,董事长。
原告桂林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昌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桂林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