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5民初644号
原告:桂林恒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4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69072746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昌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27号盛天领域3号楼2层201、216、217、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4719922A。
法定代表人:全昌庚。
原告桂林恒润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昌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桂林恒润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恒润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恒润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34元,减半收取8517元,由原告桂林恒润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丘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