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昌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梧州市圣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昌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405民初805号之一
原告:梧州市圣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龙华村上冲泗恩一、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0674165297。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1211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昌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壮锦大道27号盛天领域3号楼2层201、216、217、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4719922A。
法定代表人:全昌庚。
原告梧州市圣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昌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已履行债务而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圣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6元,减半收取计2733元,保全费1909元,合计4642元,由原告梧州市圣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欣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