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昌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市南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昌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财保69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南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科德五金机电城H街H1号。
法定代表人:李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昌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1栋2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全昌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南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昌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南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昌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昌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 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文娜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