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昌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横县正能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7民初4847号 原告:广西横县正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横县横州镇江北大道498号(凤凰新都13A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34856439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世浩,广西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广西昌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1栋2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471992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广西横县正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昌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横县正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原告广西横县正能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横县正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