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06民初157号
原告:梧州市龙圩区百建达建筑器材租赁经营站,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经营者:贾会元,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长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龙奕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阳锦,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梧州市龙圩区百建达建筑器材租赁经营站与被告广西长沣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梧州市龙圩区百建达建筑器材租赁经营站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梧州市龙圩区百建达建筑器材租赁经营站以被告广西长沣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完毕涉案诉请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龙圩区百建达建筑器材租赁经营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元,由原告梧州市龙圩区百建达建筑器材租赁经营站负担。
审判员 李碧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陀颖超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