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03民初148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昭丽,广西扬尘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肇坤,广西扬尘展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强,广西广合(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长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25号9号楼后座11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5794048475。
法定代表人:龙奕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阳锦,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长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计23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棠在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区莹莉
书 记 员 黄金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