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池市俊蒙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广西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202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俊蒙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俊蒙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2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9)桂1202执762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货款64326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202元,案件执行费86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材料,但被执行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广西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扣划67395元至本院账户。扣除案件执行费867元,将剩余6652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领取,申请执行人河池市俊蒙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表示本案可予以执行结案。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桂1202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2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