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池湘桂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202民初1549号
原告:广西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安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820107151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安县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池湘桂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池市城西六十米大道芝田村东北侧(西城时代**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MA5MRMX2XU。
法定代表人:覃炯江,总经理。
原告广西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池湘桂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广西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西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莫兰英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玉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