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驰兴电力安装维护有限公司

广西驰兴电力安装维护有限公司、兴安县兴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5民初2243号
申请人:广西驰兴电力安装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区临桂镇世纪大道金源形成福邸嘉园15#2单元1-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蒋红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依蔓,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兴安县兴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兴安镇双灵路兴安县供电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晚红,广西诚云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西驰兴电力安装维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安县兴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驰兴电力安装维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兴安县兴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7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11403103901393505268)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兴安县兴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75000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称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