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驰兴电力安装维护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9民终2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国都高尔夫花园(绿致轩、绿怡轩及绿陶轩)裙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9548K。
法定代表人:刘裕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诉讼理人:樊琼,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寅,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豪,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华全,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奚锦权,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有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名山镇长望村10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EQ2K86。
法定代表人:李宗有,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宗有,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献勇,玉林市福绵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林克拉湾欢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江滨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GOT65R。
法定代表人:黄桂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林福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大同路7号同德苑小区商用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DU461C。
法定代表人:宋军,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广西桂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西驰兴电力安装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世纪大道金源新城福邸嘉园15#2单元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589801432B。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茂江,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豪、陆华全、广西有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宗有、玉林克拉湾欢乐城有限公司、玉林福达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西驰兴电力安装维护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09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事故发生地点是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场所,一审法院对玉林福达投资有限公司在玉林克拉湾水上乐园建设中如何划分施工区域、***是为何进入该施工场所、是否告知正在施工的陆豪、挖掘机如何碾压***等没有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09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韦子荣
审 判 员 谭 政
审 判 员 陈凤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耕思
书 记 员 陈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