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7民初8387号
原告: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陆平村那平坡3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7号华强会展综合楼6楼61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0218145Y。
法定代表人:周大海,执行董事。
原告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