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民初2627号
原告:南宁市**一心一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区城厢镇标营社区定罗路12号景湖花园4号楼1**4-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59843299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广西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17号广西-东盟机械产业标准厂房项目4号生产车间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100690218145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宁市**一心一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南宁市**一心一意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宁市**一心一意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一心一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0元(原告南宁市**一心一意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840元,由原告南宁市**一心一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