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东源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10民初415号 原告:广西东源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广西天地源建材市场A区11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G2XC5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17号广西-东盟机械产业标准厂房项目4号生产车间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0218145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宁华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宁武路30号四楼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0231497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东源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华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东源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西东源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金前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