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东源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10财保3号 申请人广西东源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东源伟业铝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广西天地源建材市场A区11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G2XC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华,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17号广西-东盟机械产业标准厂房项目4号生产车间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021814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西东源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324400.01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账户:4505********)的存款。申请人广西东源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6051102046020230000074),证明该保险公司已为申请人广西东源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东源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1324400.01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账户:4505********)的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东源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被保全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转让、毁损、抵押、出租、赠与或者其他改变财产权利的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期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