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703执保1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冠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民路59号太阳广场A栋3006号。
法定代表人***。
移送执行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7)桂0703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将被申请人广西冠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的账户存款在1305258.97元限额内进行冻结(或查封其他财产),移送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冠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广西冠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冠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民主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80×××11)内存款169.39元,期限为1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