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冠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冠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703财保4号
申请人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冠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民路59号太阳广场A栋300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账户内的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单证流水号:45070820160706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广西冠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的账户存款在1305258.97元限额内进行冻结(或查封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