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杰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美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国杰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03民初3574号
原告:南宁美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19号东波苑小区1号楼1单元3层3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贵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东祥,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国杰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2号丽原天际B3701、3702、3703、3705、3706。
法定代表人:罗国庆。
原告南宁美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国杰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宁美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南宁美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美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南宁美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9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南宁美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莉
人民陪审员姜彩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