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杰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西国杰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田法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国杰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北宁街51号宁阳大厦504号。
法定代表人罗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执人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林县利周乡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曹立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国杰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田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74402.55元,案件受理费9483.50元,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方先导糖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买卖、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在田林县的全部资产进行查封整体评估、拍卖,拍卖得款5.42亿元。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需等待从拍卖款剩余部分中参与分配,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在银行的存款多个账号,也没有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暂不具备执行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田法执字第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蒙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