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瀚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昭平县通达板业有限公司、广西瀚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2民初1876号
原告:广西昭平县通达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昭平县北陀镇善政村河口小组。
法定代表人:冯爱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秀启,贺州市平桂区桂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瀚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太白社区贺州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陈修廉,总经理。
原告广西昭平县通达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瀚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26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昭平县通达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17元,减半收取12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昭平县通达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晏求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