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21民初965号
原告:广西贺州市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1MA5KE5T41G。住所地:广西昭平县黄姚镇天然街二组。
法定代表人:黄燕群,自然人独资经营者。
被告: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69989756XU,住所地:崇左城南八路与花山路交叉口西北角(万隆商务领寓)第一栋1-507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天德,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贺州市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给付了货款10,0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945元并制定了剩余欠款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市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广西贺州市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进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有锋
书 记 员 黄显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