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市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21民初1081号

原告:广西贺州市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1MA5KE5T41G。住所地:广西昭平县黄姚镇天然街二组。

法定代表人:黄燕群,自然人独资经营者。

被告: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69989756XU,住所地:崇左市城南八路与花山路交叉口西北角(万隆商务领寓)第一栋1-507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天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真强,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贺州市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广西贺州市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建材款人民币73,826.24元并自2020年7月3日起至付清材料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按《购销合同》第六.2之约定以73,826.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起每天以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两份《购销合同》的第七条均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或者请有关部门协调,一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调解不成,向甲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甲方企业是指被告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故根据该管辖协议约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经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12月5日和2018年12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第七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或者请有关部门协调,一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调解不成,向甲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合同履行地虽在昭平县,但被告住所地为崇左交叉口西北角(万隆商务领寓)第一栋1-507号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关于管辖的约定符合上述规定。故被告提起管辖异议,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进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全永豪

书 记 员 黄显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