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21执71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

被执行人: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北二里9号1栋2单元6层6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51326427。

法定代表人:凌英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城南八路与花山路交叉口西北角(万隆商务领寓)第1栋1-5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69989756XU。

法定代表人:刘天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0民终14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838391.45元;二、返还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20650元、鉴定费123760元、申请执行费23228元。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到金融、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82801.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结标的567331.84元,未执结标的1515469.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执行费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及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审 判 员  覃小艳

审 判 员  莫杭州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雄

书 记 员  罗巧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