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21执异2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城南八路与花山路交叉口西北角(万隆商务领寓)第1栋1-5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69989756XU。

法定代表人:刘天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清娟,广西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委托代理人:陆文益,广西华尚(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北二里9号1栋2单元6层6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51326427。

法定代表人:凌英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富,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本院作出的(2020)桂1021执71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10月26日举行听证。异议人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清娟,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陆文益、被执行人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富圴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田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异议人在中国农业银行20×××18账户存款1838391.45元是错误的,理由:一、根据法律规定和生效判决,异议人只在欠付被执行人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生效判决并未确认异议人有欠付被执行人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的事实,更没有所谓的欠款金额,法院冻结异议人1838291.45元银行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执行人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已确认异议人并未欠付其工程款,异议人无需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田阳区人民法院错误冻结异议人在中国农业银行20×××18账户存款1838391.45元是错误的,应撤销(2020)桂1021执执71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异议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异议人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据:1、广西坛百高速公路田阳停车区改造工程建设结算审核报告,证明经祥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报告,涉案工程造价为6204023.88元;2、对公客户回单,证明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已支付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款6204023.88元;3、广西坛百高速公路田阳停车区改造工程责任协议书,证明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凌英挑签订责任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凌英挑收取结算收入的1.5%作为管理费;4、工程结算单,证明经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凌英挑双方结算,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凌英挑工程款5921699.69元;5、对公客户回单和确认函,证明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和凌英挑已确认收到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公程款5921699.69元。

申请执行人***辩称,一、异议人提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不是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错误,可通过再审程序解决;二、异议人提出已付清工程款给被执行人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没有事实,从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来看,异议人所转的资金均与凌英挑个人的资金往来,并不是异议人转给被执行人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综上所述,执行法院依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冻结异议人的银行存款无程序上的过错,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以予驳回。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证据。

被执行人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称,异议人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陈述都是事实。被执行人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

在听证会上,异议人和申请执行人围绕请求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申请执行人对异议人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异议人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1-6的证据其真实性可以采信,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8)桂102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38391.45元;二、被告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10元,由原告***负担5760元,被告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650元。鉴定费134792元,由原告***负担11032元,被告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376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告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38391.45元,退回保证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用20650元、鉴定费123760元。并请求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向被执行人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桂1021执7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东源名城支行20×××18账户内存款1838391.45元(实际冻结1356389.42元)。被执行人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后,认为法院冻结其银行存款是错误,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20)桂1021执71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其银行存款的冻结。

另查明,凌英挑系被执行人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审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判决由异议人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上诉百色中级法院期间,异议人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支付给被告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另外,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田阳法院判决,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异议人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支付给被告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567331.84元。

本院认为,异议人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在工程竣工后虽然把工程款结清。但异议人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知在法院一审判决由其在欠付被执行人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欠付申请执行人***的1838391.45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况下,仍然将未结算的工程款867331.84元支付被执行人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凌英挑个人账户,不发生已履行清偿其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判决债务效力,法院对这部份的冻结应合法有效。但异议人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院判决之前已支付给被执行人广西艺鼎园林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法院仍裁定冻结异议人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71059.61元,这部份的执行行为有不妥,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20)桂1021执7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事项由“冻结异议人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东源名城支行20×××18账户内存款1838391.45元”,变更为:冻结异议人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东源名城支行20×××18账户内存款867331.8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梁园堂

人民陪审员  唐瑞科

人民陪审员  梁旭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陆朝新

书 记 员  卢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