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梧州市合洞小学与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桂0406民初485号
原告(反诉被告):梧州市合洞小学,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大坡镇合洞村。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系梧州市大坡镇中心校推荐的公民。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逵源,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梧州市合洞小学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26日,因本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梧州市合洞小学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逵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梧州市合洞小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苍梧县大坡镇合洞小学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B标段)工程施工合同》,并没收被告的履约保证金55000元;2、被告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4928.98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苍梧县大坡镇合洞小学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B标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苍梧县大坡镇合洞小学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B标段)发包给被告承建,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为420平方米,合同的总价款为498579.60元,工程竣工日期为2013年10月18日。同时约定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时,应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费,每天违约赔偿费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其上限为合同总价的5%;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和签订协议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开展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后,被告虽进驻场地施工,但由于被告资金问题和管理不到位,导致工程施工进度缓慢,且多次出现停工现象。为此,原告曾多次催告督促,未果。截止起诉时止,工程已逾期1280多天尚未竣工,且仍处于停工状态。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苍梧县大坡镇合洞小学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B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由于是原告提出解除合同,且违约方是原告,故被告不需要承担违约金,合同解除后,原告应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及退回履约保证金。
被告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苍梧县大坡镇合洞小学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B标段)工程施工合同》;2、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价款71153.82元;3、原告退回履约保证金55000元;4、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苍梧县大坡镇合洞小学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B标段)工程施工合同》及2016年3月2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都依合同执行。截止2016年11月,公司已经完成天面梁板砼,完成工作的价款为227153.82元,并将砖、沙等建材堆放在现场为第六项砌砖作了准备。根据合同约定合洞小学应当支付工程进度款为合同价款总额的40%,即199431.84元。合洞小学于2013年11月7日,支付了进度款117000元,于同年12月11日支付了进度款39000元,合计156000元,尚欠进度款43431.84元。公司已经在2016年11月提交完成工程报告,但合洞小学至2017年6月16日仍没有支付已完成的进度款,造成工程停工的原因是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且是原告违约,故依有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特提起上述的反诉请求。
原告梧州市合洞小学对被告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辩称,违约方是被告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梧州市合洞小学没有违约,被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应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17日,被告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苍梧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交纳了苍梧县大坡镇初级中学、合洞小学、河步小学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共55000元。2013年6月4日,苍梧县大坡镇合洞小学与被告签订《苍梧县大坡镇合洞小学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B标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为苍梧县大坡镇合洞小学,承包人为被告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苍梧县大坡镇合洞小学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B标段);工程内容为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要求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建筑规模为框架结构四层,建筑面积为420平方米;资金来源上级资金;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6日(以总监理工程师开具并有发包人签认的开工令为准);工程竣工日期为2013年10月1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35历天数;合同价款为金额498579.60元;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按通用条款第三十条执行: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不可抗力的原因;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其极限为合同价的5%;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职责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工作量为准;工程进度付款方式为本合同工程无预付款。大坡镇合洞小学:(1)完成基础梁砼支付工程款总额的8%;(2)完成二层梁板砼支付工程款总额的8%;(3)完成三层梁板砼支付工程款总额的8%;(4)完成四层梁板砼支付工程款总额的8%;(5)完成天面梁板砼支付工程款总额的8%;(6)完成砌砖支付工程款总额的8%;(7)完成室内外抹灰及涂料、水电安装、调试支付工程款总额的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工程总额的80%,经审计后支付至工程总额的95%,余下工程总额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45日内付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且结算通过苍梧县财政评审或市审计局核定最终结算后,预留结算总价5%作质量保证金,余款在45天内一次支付。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保修期(一年)满后45天内支付;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赔偿费,其限额为中标价的5%;承包人如违反了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释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包出去。(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保书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社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等内容。合同签订后,2013年7月5日,被告依约进场施工,2013年10月20日,被告完成了基础梁砼及完成二、三层梁板砼工程。于2013年11月5日,原告支付了进度款117000元给被告,于同年12月11日,原告支付了进度款39000元给被告,合计156000元。随后,工程停止施工。2016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协商,就《苍梧县大坡镇合洞小学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B标段)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以下补充协议。原合同工期为2013年6月6日至2013年10月18日,因为征地拆迁等原因,双方同意将竣工日期延长至2016年9月10日,由此工期延误产生的费用损失双方互不作索赔。”同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以***名义与被告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苍梧县大坡镇合洞小学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剩余工程施责任协议书》,约定***为工程施工现场责任人。接着该剩余工程由***继续施工,截至2016年11月工程完成了第四层梁板砼工程及天面部分梁板砼工程,并经原、被告及监理单位确认被告自开工至2016年11月累计完成工程总计价款为227153.82元。2016年11月,被告向原告申请支付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款43000元,原告没有支付,该工程再次停工至今。2017年5月5日,原告起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讼中,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并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上述反诉请求。
另查明,2013年12月30日,苍梧县大坡镇合洞小学更名为梧州市合洞小学。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苍梧县大坡镇合洞小学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B标段)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诉讼中,原、被告均请求解除合同,属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原告梧州市合洞小学诉请没收履约保证金55000元的请求及被告反诉原告退回履约保证金的诉求,由于原、被告均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向原告缴纳了履约保证金55000元,且原告亦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符合了没收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故原告的该项诉请及被告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24928.98元的请求,违反了《补充协议书》有关“由此工期延误产生的费用损失双方互不作索赔”的约定,且原告在被告完成了第四层梁板砼工程后,没有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属于违约行为,对整个工程至今未能竣工亦有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请,理由和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尚欠工程价款71153.82元之请求,因**、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鉴于整个工程至今尚未竣工,且未验收,无法确定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被告应待建设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再另行主张权利。因此,被告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梧州市合洞小学与被告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苍梧县大坡镇合洞小学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B标段)工程施工合同》;
二、驳回原告梧州市合洞小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8元(原告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411元(被告已预交),合计3209元,由原告梧州市合洞小学负担1605元,被告广西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