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02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天艺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覃爱荣
被执行人:罗琼
被执行人:覃某1
被执行人:覃某2
以上五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某某
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金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
申请执行人广西天艺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覃爱荣、罗琼、覃某1、覃某2、广西河池市金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202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由被执行人***、覃爱荣、罗琼、覃某1、覃某2(在五被执行人各自所继承覃汉宾的遗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金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天艺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21014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以210140元为本金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案债务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予以计付);二、由被执行人***、覃爱荣、罗琼、覃某1、覃某2(在五被执行人各自所继承覃汉宾的遗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金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959元。三、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承担案件执行费4609元。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金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3130.56元(执行款318521.56元、执行费4609元)到本院账户,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202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耀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蒙万谋
书 记 员 何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