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恒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鑫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山县分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423执8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山县滨江路东1地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357684334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鑫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山县分公司,住所地蒙山县永盛小区A栋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3564029386C。

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恒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鑫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山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29535.17元。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929535.17元。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发布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传统查控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土地、房产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无法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唐天来

审判员黄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