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景龙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谊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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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5357号
原告:南宁景龙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28号京鸿基市场B区3栋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3485688012。
法定代表人: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鑫,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谊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龙腾路80号台湾街·台北中心十五层1518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QMGU8N。
法定代表人:植海。
被告:广西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玉林市名山镇香莞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52257402C。
法定代表人:陈国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景龙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谊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广西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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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南宁景龙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景龙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焕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汪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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