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靖西市通建工程材料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81财保10号
申请人:靖西市通建工程材料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隆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成,广西君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婉,广西君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名山镇香莞路**iv>
法定代表人:陈国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申请人靖西市通建工程材料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广西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支付宝及微信等账户内的资金25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靖西市通建工程材料服务有限公司以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P1100C0210800160000769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靖西市通建工程材料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及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支付宝及微信等账户内的资金共计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靖西市通建工程材料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明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农美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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