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26民初1089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苗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虹鼎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南宁市高新区软件园****楼**,经营场所:(一)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软件园二期16号楼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9723956J(2-1)。
原告***与被告广西虹鼎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以被告已向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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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杏芸
代书记员 陈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