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虹鼎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虹鼎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6民初2237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告:广西虹鼎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68号南宁市高新区软件园二期13号楼906、908号;经营场所:(一)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软件园二期16号楼808号。
法定代表人:邬勇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广西虹鼎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以被告广西虹鼎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已主动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龙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