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虹鼎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

广某某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226民初107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仡佬族,1988年9年22日出生,居民,住址贵州省石阡县。 被告:***,男,土家族,1977年7月12日出生,居民,住址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反诉原告):广***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南宁市高新区软件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972395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鼎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书记员谢珊珊担任法庭记录。被告虹鼎安装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虹鼎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虹鼎安装公司、***支付原告**工资16200元。2、判令被告虹鼎安装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至2020年期间,广西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将农网改造工程发包给他人承建,该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设立办公地点。虹鼎安装公司中标了三江侗族自治县境内多个乡镇的 3 农网改造工程,施工单位是虹鼎安装公司,但实际承包人是***,其挂靠在该公司名下从事工程建设。期间,***找到***为台区负责人进行施工,***安排**到该工地干活,经与***协商,**的工资按300元/天计算。**于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做农网安装工作共62天,工资合计18200元。由于前期虹鼎安装公司代为发放工资2000元,尚欠16200元工资未付。由于***长期不在该台区内工作,遂电话安排**去虹鼎安装公司领取材料,同时施工现场的人员及机械调配安排全部叫**安排。今年5月6日,***打电话叫**离开工地,并做了相应的工资清算(欠条),承诺于2020年6月底结清工资;但是到月底的时候***联系不上,所有的工友全部找到**要求发放他们的工资。无奈之下找到虹鼎安装公司和***、业主(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电话沟通后确定于2020年7月3日下午3点在业主办公室三方协商,协商结果:虹鼎安装公司(***)负责对**提交的工人工资数额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会在2020年8月10日发放并结清,在此期间要求**对该台区所领出材料逐一签字确认。当**的手续完成后,虹鼎安装公司、业主以材料差异为由(差近3万元左右材料),拒付**工资,其余工人的工资全部发放完毕。**前期受雇于***,后期受雇***安装公司(***),虹鼎安装公司应当支付工资给**。在欠条载明的付款时间届满之后,没有人支付工资给**。鉴于上述情况,**曾多次电话追索工资和请求协商处理拖欠工资事宜无果。鉴于上述情况,**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庭提供了6份证据材料:1、《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打印件一份,证明2020年4月30日被告虹鼎安装公司的财务人员**转账2000元给**的事实。2、《签收电力设备设施材料表》复印件一份20页,证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做农网改造工程,二被告应当支付工资给**,期间代为领取部分材料的事实。3、《欠条》原件一份 4 ,证明***雇请**做工,尚欠**16200元工资未付的事实。4、2020年6月《照片》打印件一张,证实被告虹鼎安装公司派员工去施工现场拍照,图片的材料(电线)**在离开工地之前还没有拉回虹鼎安装公司的事实。5、《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张,证实***与虹鼎安装公司员工进行微信聊天,并留有部分聊天内容的事实。6、2020年6月17日《退材料清单表》复印件一张,证***安装公司提供该份证据来反诉**,与**在现场施工剩余的材料不一致,虹鼎安装公司只是通知***到场,没有通知**,且**未在该单据上签字确认。 被告***辩称:2019年11月20日,我与***电话协商以4元/米及1400元/米棵电线电杆劳务施工。2019年11月23日我带施工队进场施工,在施工27天后,我核算了成本,支出和收入根本不能支撑这个工程的工人费用于是停工。之后我打电话给***,说这个单价没有办法做,故停工,同时没有签合同。然而今年4月份,***又打电话要我继续做完洋溪乡小兵屯一号、二号台区。价格以4.5元/米,电杆以1800元/棵,台变10000元/台。我核算一下可以做,然后我离开施工现场,之后工人已经到场开始施工。然而他又以原价核算工程,故我就与***商量,我做不了,我只能把工人留在台区做完这个台区,其工人工资由***自行支付。经过我和***商量所有工人工资的发放与我无关,***派人监督,所以工人每人的工资单价我以电话的形式报给***。我离开现场由**带队完成余下的工程,***没有理由不支付**工资,别人辛苦给您完成了该工程,我***给你垫付3万多元进去了,我就当生病花了,免灾。但是别人的汗水钱你怎么不给,良心何在!虽然我们是外地人,但你别忘了,还有共产党法律在,不是你***一手能盖天的。我相信法律,相信党。至此,我恳求法官能给我们外地工人一个公道!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虹鼎安装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时,其与被告***之间是分包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原告**与我公司无合同关系,根据 5 合同的相对性,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原告**诉请要求我公司共同偿还农民工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是因为我公司与原告**没有签订合同,不存在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我公司与***的劳务协议中劳务工资支付表中并没有原告**的名单,也就是原告**并非是涉案工程的劳务人员。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劳务费我公司认为是不存在的。《欠条》是***单方面出具给**,该欠条当庭无法出具原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我公司的辩解意见于法有据,恳请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请求。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虹鼎安装公司向法庭提供了3份证据材料:1、《签收电力设施设备材料清单》复印件一份20页,证明*****安装公司拉走电力设施设备材料之后有部分材料未使用,**未将该部分材料退回虹鼎安装公司,该部分材料折合价款18867元。2、《电力工程施工劳务协议》复印件一份7页,证明涉案工程虹鼎安装公司分包给***,虹鼎安装公司与**之间没有劳务关系。3、《劳务工资支付承诺及审核表》复印件一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四张,证***安装公司与劳务分包方***已经结算清楚,并代其支付工人工资,工资单上并没有**的名字,因此**并不是***雇请的工人。上述证据材料的原件经**当庭核对无异,退回虹鼎安装公司保管留存。 经庭审质证,被告虹鼎安装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第1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工资不是虹鼎安装公司转账,与虹鼎安装公司无关。被告虹鼎安装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第2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这些证据材料只能证实原告**运走被告虹鼎安装公司的货物,不能证实**提供了劳务。被告虹鼎安装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第3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无原件核对,该笔款项与被告虹鼎安装公司无关。被告虹鼎安装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第4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照片没有拍摄的时间、地点,没有办法核实是谁拍摄。被告虹鼎安装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第5份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与第4份证据材料的意 6 见一致。被告虹鼎安装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第6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没有原件核实真伪,也是在**确认之前2020年7月28日签字。 本院认为,被告虹鼎安装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第1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为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虹鼎安装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第1份证据材料证明目的发表的质证意见成立,因为该银行流水账不能反映出是谁转账给**,且该份证据材料是复印件。为此,对原告**提供的第1份证据材料不予采信;对被告虹鼎安装公司对此发表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虹鼎安装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第2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为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虹鼎安装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第2份证据材料证明目的发表的质证意见成立,因为该份证据材料只能证实原告**签领电力设施设备材料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其他事实。至于原告**与本案二被告存在何种法律关系,需要综合其他证据材料进行确认。据此,对原告**提供的第2份证据材料不予采信;对被告虹鼎安装公司对此发表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欠条》是***出具给**,该欠条只对***和**具有效力,虹鼎安装公司不是欠条载明的当事人。为此,对原告**提供的第3份证据材料予以采信;对被告虹鼎安装公司对此发表的质证意见予以参考。本院认为,被告虹鼎安装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第4份、第5份证据材料发表的质证意见成立,因为上述两份证据材料不是原件,且没有其他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反映出来的内容呈现孤立静止状态,不能全面、真实还原事实的真相。为此,对原告**提供的第4份、第5份证据材料不予采信;对被告虹鼎安装公司对此发表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虹鼎安装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第6份证据材料发表的质证意见成立,因为该证据材料是复印件,且没有**签字确认,该材料签收清单只有数量、名称,而没有单价金额。为此,对原告**提供的第6份证据材料不予采信;对被告虹鼎安装公司对此发表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虹鼎安装公司提供的第1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份证据材料只能针对***, 7 不能针对**。**是***雇请的,应由***承担合同义务。原告**认为被告虹鼎安装公司提供的第2份、第3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其不清楚,由法院核实。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虹鼎安装公司提供的第1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为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虹鼎安装公司提供的第1份证据材料证明目的发表的质证意见不成立,因为该份证据材料证实原告**签领电力设施设备材料,在施工过程当中未使用完毕,剩余部分材料应当退回虹鼎安装公司,未退回部分的材料经核对折合价款18867元。究竟由谁承担责任,需要综合其他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进行确认。据此,对被告虹鼎安装公司提供的第1份证据材料予以采信;对原告**对该份证据材料证明目的发表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虹鼎安装公司提供的第2份证据材料发表的质证意见不成立,因为原告**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该份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原告**对该份合同证明目的发表的质证意见,不影响该合同的成立生效。为此,对被告虹鼎安装公司提供的第2份证据材料予以采信;对原告**对此发表的质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虹鼎安装公司提供的第3份证据材料发表的意见不成立,该份证据材料证实被告虹鼎安装公司已经支付工资给其他工人,代***垫付了工人的工资,虹鼎安装公司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履行完毕。该份证据材料的原件已经当庭递交给原告**核对无异。为此,本院对被告虹鼎安装公司提供的第3份证据材料予以采信;对原告**对此发表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 反诉原告虹鼎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退还反诉原告虹鼎安装公司电力设施设备材料款18867元。 事实与理由: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反诉原告虹鼎安装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承接农网改造工程劳务安装项目,成立了三江施工项目部,指派***为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2019年11月20日,反诉原告虹鼎安装公司与***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劳务协议》,将部分台区的电力安装工程分包给** 8 龙,后***又将劳务分包给反诉被告**,因此反诉被告**为第二包工人。反诉被告**安派其雇请的民工进行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当中多次未归还剩余的电力设施设备材料,为此造成反诉原告虹鼎安装公司的巨大经济损失。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反诉原告虹鼎安装公司提供的材料签收清单上有反诉被告**的签字认可,其尚有18867元的材料款没有退给反诉原告虹鼎安装公司的事实毋庸置疑。因无法协商处理上述事宜,为此,反诉原告虹鼎安装公司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作为反诉原告虹鼎安装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与其作为本诉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一致,证明目的亦同。 反诉被告**辩称:我对反诉原告虹鼎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有异议,原告虹鼎安装公司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事实,我与***是雇佣关系,我是雇员,他是雇主。我代为签收电力设施设备材料,是从事雇用活动的体现,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雇主***承担。我离开工地之后,现场确实还有一些材料没有用完,剩余的材料有没有归还,与我无关。我的辩解意见于法有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反诉原告虹鼎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举证期限内,反诉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虹鼎安装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其作为本诉原告发表的质证意见相同,本院的认证理由亦同,在此不再重复阐述。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当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了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电网进行升级改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设立了办公场所,并将上述工程发包给虹鼎安装公司进行承建。鉴于上述情况,为了便于对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虹鼎安装公司成立了广***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三江施工项目部,并任命公司员工***为项目经理。2019年11月20日,广***输变 9 电安装有限公司三江施工项目部与***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劳务协议》。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广***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乙方:***。因甲方在三江良口乡、洋溪乡、**乡、**乡供电所改造工程等80个项目工程施工中自有劳动力不足,需聘请乙方提供劳动力支持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协商达成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一、劳务协作性质:短期劳务临时工。二、工作地点:项目改造工程所在自然村工作区域。三、工作内容:土石方开挖及基础浇筑、电杆倒运及组立、变压器运输及安装变台附件(地级网开挖及焊接、变台安健环)安装、变压器投运及停电接火、配电线路架设及金具铁件配套安装、户表负荷转移及旧导线拆除、低压线路、旧电杆拆除、重复接地安装、材料转运、竣工草图初画及乙材统计、杆号牌悬挂、基础材料运输(水泥、砂石款由乙方支付)等。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9、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分劳务费用和设备材料费用支付,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施工费用。10、施工过程中甲方派人协作工艺质量要求,乙方需自行先跟村民沟通农作物毁坏、电杆杆坑位置纠纷,甲方可派人协助。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登高作业人员和技术工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证件和工作经验,班组人员变动应及时汇报甲方管理人员备案登记。8、乙方施工期间所在施工工程区域住房问题由乙方负责,施工运输费用由各施工队自己承担。九、工程劳务费定额价格:1、100KVA-400KVA的变压器,每个台区(含拉线、混凝土、接地、操作平台安装)安装变压器5000元/台。2、电杆组立(含安装电杆的横担及瓷瓶、电杆的倒运、杆号牌附挂费用)。①基础混凝土电杆1400元/基;(包含沙石沙石料)②直线电杆700元/基。3、导线架设(含跳线及线路上设计要求安装的附件)。4、如遇人工立杆,岩石开挖基础,人工运距过长待审定后按实际给与增补。(1)导线,架设高压,低压导线单线每米4元(导线架设工作包含金具安装、器材安装、重复接地、户表负荷转移、低压线路上接地挂环和低压防倒供电装置安装)。注:所有导线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业主核量为准),导线长度为单线导线实际长度,非线路路径长度。4 10 、电表(含下伏线)30元/户。十、工程劳务费的支付及结算:1、要按乙方所完成台区验收合格停电投运支付50%进度款。2、工程投运完成后,乙方需拆旧,退旧,材料退库,向甲方提供结算资料数据支付80%。3、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给甲方派人员验收合格后申请移交业主使用三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结清验收该项目的全部金额。5、每次的百分比工程进度款由甲方负责发放到乙方负责人手上,乙方负责人必须保证施工班组同样能拿到相应的工资待遇保证不拖欠。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拖欠工人工资,甲方有权终止本工程劳务协议并行使乙方负责人的责任直接把施工进度款发到乙方施工班组人员手上。十二、协议解除,施工队从一进场开始至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我公司有权立即终止施工任务、自动解除合同:1、违反南网公司“五个严禁”规定,出现转包、再分包现象。十四、本工程协议价款甲方全部支付完成给乙方时本施工劳务协议将终止。十五、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广***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三江施工项目部加盖项目部专用章,代表人(签字):***签名,落款:2019年11月20日。乙方代表:施工队,代表人(签字):***签名及摁手印,身份证:×××0032,落款:2019年11月20日。” 合同签订后,***组织工人进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进行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其雇请的工人包括**在内。***与**之间是雇佣关系,***是雇主,**是雇员。***有时在施工现场,有时不在现场。期间由**负责管理、安排其他工人干活,并负责到广***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三江施工项目部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草头坪电站的仓库签领电力设施设备材料。上述材料签收清单,有部分只注明有材料名称、数量,没有单价金额;有部分注明有金额和价款。上述材料签收清单有***和**的签名确认。***与**约定,**每天工资为300元。后因其他原因,**离开施工现场,当时现场遗留部分电力设施设备材料。2020年6月左右,虹鼎安装公司派人到施 11 工现场清点回收剩余部分材料。2020年7月28日,**在材料清单上签字确认未退还部分电力设施设备材料折合价款18867.04元。 另查,2020年5月6日,**到贵州省从江县的一家宾馆找***,请求支付剩余的工资。鉴于上述情况,***向**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内容为“今由**(身份证号:5222241988××××××××)在“广***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内(三江县洋溪乡******)从事农网改造工作;于2020年3月至5月份,共62天,按300元/天,合计18200(壹万捌仟贰佰元)元整;前期公司支付2000(贰仟)元,通过工商银行支付给当事人:今欠**16200(壹万陆仟贰佰)元整人民币,当时离开的时***在2020年6月底结清欠款,特此欠条同时具有法律效益及依据,立此为据!现场负责人:***签名及摁手印,身份证:×××0032,联系电话:153××××6010,日期:2020.05.06。” 虹鼎安装公司的项目经理***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了***、***、王**、王彬等人的工资,虹鼎安装公司已经将全部工程价款支付给***。因欠条载明的付款时间届满,**的工资无人支付,在自行追索工资未果的情况下,**依法诉至本院,遂引发本案诉讼。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法庭将本诉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一、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其工资16200元是否有依据?法庭将反诉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一、反诉原告虹鼎安装公司请求反诉被告**退还18867元电力设施设备材料款是否有依据?本院将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进行评判。 一、关于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其工资16200元是否有依据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两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法律关系是虹鼎安装公司与***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之下衍生出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即***与**之间的雇佣关系,***是雇主,**是雇员。***与**都是成年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2020年5月6日,*** 12 向**出具一张《欠条》,确认***尚欠**工资16200元,并承诺在2020年6月底结清。***向**出具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为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和***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债权人,***是债务人。根据债务应当清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有权请求***支付工资16200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经确认虹鼎安装公司已经支付所有的工程价款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据此,**请求虹鼎安装公司共同支付其工资162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虹鼎安装公司无需支付工资给**,对原告**请求被告虹鼎安装公司共同支付其工资162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反诉原告虹鼎安装公司请求反诉被告**退还18867元电力设施设备材料款是否有依据的问题?本院认为,***与**之间是雇佣关系,***是雇主,**是雇员。**在***不在施工现场的时候,到虹鼎安装公司的仓库代为签领电力设施设备材料,并在签领材料清单上签字确认,该行为受到雇主的授权或者指示,应当视为从事雇用活动。**代为签领材料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雇主***承担。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反诉原告虹鼎安装公司只能请求***退还18867元电力设施设备材料款,而无权请求反诉被告**退还18867元电力设施设备材料款。据此,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虹鼎安装公司请求反诉被告**退还18867元电力设施设备材料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对反诉被告**认为应当判决驳回反诉原告虹鼎安装公司诉讼请求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13 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162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广***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广***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已预交103元),减半收取103元,由被告***承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已预交136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反诉原告广***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或者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珊珊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