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夏龙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正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夏龙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08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正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15号绿地中心7号楼604号房。
法定代表人:蒋懿,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华夏龙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东一巷2号金湖商住楼A座11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正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华夏龙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7)桂0108民初28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华夏龙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正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华夏龙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线索一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华夏龙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湖北路支行45×××59账号内的存款,以XXX元为限。
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骆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卢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