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08执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正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15号绿地中心7号楼604号房。
法定代表人:蒋懿,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华夏龙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东一巷2号金湖商住楼A座11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正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华夏龙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华夏龙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22097.5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华夏龙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湖北路支行45×××59账号内银行存款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骆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卢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