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922民初2286号
原告:广西汇千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千海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676308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城,住所地广西陆川县城城东新区三峰东路北面**第**B2商铺1450922662104087P。
法定代表人:温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8月25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陆川县九州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汇千海诉被告中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9月9日原告汇千海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汇千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汇千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