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汇千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等供电局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25民初56号
原告:***,男,1993年8月2日出生,壮族,个体司机,住广西天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品德,广西添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等供电局,住所地广西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北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5MA5PDLE49D。
负责人:黄海岩。
第三人:广西汇千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友谊路48-6号16栋六层601-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67630827。
负责人:丁允涛。
第三人:杜元元,男,1995年2月25日出生,居民,住甘肃省礼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等供电局,第三人广西汇千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元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红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瑞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