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25民初56号
原告:***,男,1993年8月2日出生,壮族,个体司机,住广西天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品德,广西添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等供电局,住所地广西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北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5MA5PDLE49D。
负责人:黄海岩。
第三人:广西汇千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友谊路48-6号16栋六层601-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67630827。
负责人:丁允涛。
第三人:杜元元,男,1995年2月25日出生,居民,住甘肃省礼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等供电局,第三人广西汇千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元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红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瑞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