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汇千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汇千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3)桂0924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1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塘仑村梯岭队15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 被执行人:广西汇千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号楼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6763082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三义村委会***自然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32419********。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汇千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2022年1月10日作出的(2021)桂0924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汇千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日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5日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将义务履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4民初1423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