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3)桂0924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1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塘仑村梯岭队15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
被执行人:广西汇千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号楼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6763082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三义村委会***自然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32419********。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汇千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2022年1月10日作出的(2021)桂0924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汇千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日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5日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将义务履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4民初1423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