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嘉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602民初3631号 原告:广西嘉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凯乐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3514622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防城港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仙人湾小区二区18栋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9972523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广西嘉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广西防城港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嘉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西防城港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嘉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4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88400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工程款2926000元为基数,每日按0.1%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25日为4807418元;以工程款214000元为基数,每日按0.1%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25日为280982元,本项诉请违约金暂合计5088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原告广西嘉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防城港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房地产开发商,原被告于2017年1月18日签订《广西防城港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项目安装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施工完成该工程,合同价款为10700000元。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条第5项约定,被告在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内,双方办理结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8%即10486000元,结算总价的2%即214000元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为一年,在到期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该工程于2017年11月9日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2018年11月9日保质期到期,原告已依约履行全部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仅于前期支付7560000元,仍欠原告工程款3140000元未支付。合同第二部分第六条第1.1项约定,被告不按时向原告付款的,每延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被告应在2017年12月24日前向原告支付2926000元,2018年11月19日前向原告支付214000元。 被告广西防城港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140000元没有异议,但是对违约金有异议,不予认可。1.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但至今尚未向供电局移交,我方认为原告应当将涉案工程移交给供电局;2.我公司资产均被港口区法院和防城港市中级法院查封、拍卖,无力支付原告所诉请的款项,希望原告能够与我方进行协商,也希望法庭组织调解;3.从时间上看,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4.关于原合同的进度款和结算款,双方于2017年7月19日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对进度款和结算款事项进行调整,我方会将补充协议作为证据提交;5.根据2017年1月18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3页第6点规定,原告请求进度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期内提前7天内向我公司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应的发票,否则被告不承担违约金。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请求相应款项,因此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且原告的主张工程于2017年11月9日竣工并投产,根据补充协议的变更和调整,其主张竣工验收之日30天应变更60天;6.关于2%质保金的问题,根据合同第9页第2条约定,被告没有收到原告提交的结算资料,因此结算价应予顺延;7.关于0.1%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根据合同第9页第2条约定,因此法院据此予以调整。综合上述几点答辩意见,请求法院依法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 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1月18日签订《广西防城港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项目安装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施工完成该工程,合同价款为10700000元。合同约定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双方在办理结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8%10486000元,结算总价的2%214000元为质量保修金,质保金为1年。2017年7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将结算日期改为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60天内,双方在办理结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8%10486000元” 2017年11月6日《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中》“客户名称:防城港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公共用电工程”“客户名称:防城港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户仪表安装工程”,经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供电局**确认“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原告**确认“同意验收意见”。2017年12月5日,广西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供电局生产设备部发送《关于广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客户工程投运通知书》给系统运行部“…于2017年11月9日经客户服务中心组织竣工收合格,从10KV湾腾线10KV**广场开闭所接电。请系统运行部办理投运相关事宜”。 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已支付7560000元。 本院认为,(一)原告广西嘉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广西防城港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40000元的问题。被告答辩对支付工程款3140000元没有异议,后称“一户一表”不能使用,但并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查2017年11月6日《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中》“客户名称:防城港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公共用电工程”“客户名称:防城港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户仪表安装工程”,经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供电局**确认“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原告**确认“同意验收意见”。2017年12月5日,广西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供电局生产设备部发送《关于广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客户工程投运通知书》给系统运行部“…于2017年11月9日经客户服务中心组织竣工收合格,从10KV湾腾线10KV**广场开闭所接电。请系统运行部办理投运相关事宜”,证实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故被告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1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广***公司支付违约金5088400元问题。 被告抗辩违约金过高,合同约定按日0.1%确实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结合本案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年利率5%。根据补充协议2017年11月9日竣工验收60天内即在2018年1月9日前向原告支付2926000元,质保期一年后10天内即2019年1月19日前向原告支付214000元。综上违约金的计算为以2926000元为基数,从自2018年1月9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以214000元为基数,从自2019年1月19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防城港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嘉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4000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2926000元为基数,从自2018年1月9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以214000元为基数,从自2019年1月19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9398元,减半收取34699元,由被告广西防城港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398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审判员 磨 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