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金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青执字第46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1011号。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雀路9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南宁邕州支行账号为55×××07银行存款¥106612.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