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金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桂民申字第2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金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三建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金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西三建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金泰公司提交的验收单只有双方的验收意见,没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验收意见,也没有加盖广西三建公司的公章,验收过程不合法;2、广西三建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是履行合同的无奈之举,金泰公司的网络施工工程质量有不合格嫌疑,依据双方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的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故广西三建公司无需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广西三建公司因承建广西烟草公司工程而设立临时机构广西三建公司区烟草公司项目部,该项目部与金泰公司签订《网络系统施工合同》。金泰公司依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后,项目部按施工合同第九条的约定组织双方进行了验收,金泰公司和项目部的代表签定《工程竣工验收单》后,已将建设的相关设施设备移交给广西三建公司,双方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办公综合楼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设施移交表》签字盖章,故广西三建公司称其未在验收单上盖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亦无验收意见,工程验收不合法,工程质量可能不合格,没有事实依据。金泰公司已依约完成工程并交付广西三建公司,广西三建公司以其名义向金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90000元后,没有依约支付剩余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广西三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张辉
代理审判员*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