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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民申26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利,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亮,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海,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亮,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海,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妮,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蓉,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龙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七路2号正鑫科技园综合楼409号房。
法定代表人:伦朝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海荣,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红梅,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西龙杰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二审被上诉人罗海荣、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8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兰 曲
审 判 员  黄文臻
审 判 员  黄滔滔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肖知花
书 记 员  施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