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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某某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26执124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南宁青秀万达广场****。

被执行人:广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七路**正鑫科技园综合楼**房>

法定代表人:叶开强。

被执行人:***,女性,1986年08月15出生,汉族,。

本院在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广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桂0103民初13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398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297元,保全费3268元,申请执行费7925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向其进行了告知,其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20)桂0126执124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雄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阮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