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22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15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被执行人:广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七路**正鑫科技园综合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65453182。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9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被执行人:罗海荣,男,1974年10月31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与广西**科技有限公司、***、罗海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1民终76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科技有限公司、***、罗海荣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476666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该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负担案件受理费36709.5元。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科技有限公司、***、罗海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科技有限公司、***、罗海荣在银行、车辆、工商、房地产等方面进行查证,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科技有限公司、***、罗海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兴

审判员  梁伟峰

审判员  杨 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