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闽钢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闽钢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2020)桂0902执保87号
申请人广西闽钢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标的为398784.5元,本院作出(2020)桂0902财保65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和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详见后页附表)。现将该案保全结果及其风险等情况告知如下:
一、在保全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院许可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对本案查封、冻结控制的保全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损毁、拍卖、变卖、抵押、质押、留置、使用、租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船舶、机器设备等)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注册商标权、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继续查封和轮候保全、预查封的期限同前述规定。
三、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联系电话:送达人:
附:
保全物品及期限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