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闽钢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闽钢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执保810号
申请人:广西闽钢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扶绥县渠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55470240XE。
法定代表人:李章,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流市丰顺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15162775A。
法定代表人:谢瑞祥,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广西闽钢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1)桂1021民初259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的资产。
在保全实施过程中,本院发现被申请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在中国农业银行20×××86账号的银行存款223257元(实际冻结金额:22325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21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4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资产限额为22325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保全措施实施后,有法定解除保全情形出现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园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朝新
书 记 员 农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