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603执1598号
广西闽钢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广西闽钢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双方互谅互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索一般债权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广西闽钢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一次性将47702.2元转入法院账户,其中47103.2元由法院转给申请执行人***,599元用于缴纳执行费。至此,被执行人广西闽钢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