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品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品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021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品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唐东林,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品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广西品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合同装修工程款125273.36元,退回保修金31177.65元,案件受理费1641元,执行费2271元,共计160363.02元和违约金交到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8日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自动履行165900.02元(其中包含违约金5537元)至田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广西品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延迟履行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