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品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第53号执行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青执字第5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品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2001号。
被执行人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10号。
本院在执行广西品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于2014年2月19日转入10488.26元至本院账户,已将该款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广西品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