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普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西普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执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08月23日出

生,住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广西普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51号广西兽医研究所5-1-402。

法定代表人:冯庆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普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普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普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5×××8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1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