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执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08月23日出
生,住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广西普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51号广西兽医研究所5-1-402。
法定代表人:冯庆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普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普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普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5×××8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1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