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普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西普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广西普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51号广西兽医研究所5栋1单元402房。

法定代表人:冯庆骐,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广西普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018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3,572.00元,并承担执行费254.00元。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明

审判员  **涛

审判员  何 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马 慧